上海生育保险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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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地户籍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缴费条件的外地户籍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的通知》(沪劳保险〔2005〕29号)执行。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 1.妊娠期间发生的各项检查费,限额1200元/人次; 2.妊娠7个月以上(包含7个月)进行胎儿畸形筛查的,限额1500元/人次; 3.分娩前,经诊断异位妊娠需要住院治疗,限额600元/人次。 (二)产中医疗费 1.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化验费、治疗费、输血费用等,限额2000元/人次; 2.难产(剖宫产除外),增加限额500元/人次; 3 .剖宫产手术,限额4000元/人次。 以上(一)和(二)合计超过800元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400元,超过部分自费。 (三)产后访视费 1.正常分娩后7天内或流产手术后15天内,可享受一次免费产后访视; 2.对距离上一次生育时间未满一年的产妇,给予一次免费检查,超出部分按门诊医疗费用标准结算。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定额计发生育津贴,标准为: (一)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或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2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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